服务热线 Hotline0591-83635908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支持打贏疫情防控攻坚战,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 23号),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二是各级预算单位在实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时,应当确保采购质量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过程材料和凭据的管理,备注“疫情防控采购项目”,以便事后做好统计登记。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区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